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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成人高考

来自:湖北大学成教网   2011-03-25    浏览161次

  一、命题
  第一条 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为了达到全面、真实、准确地考查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必须切实提高命题质量。
  第二条 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试题内容的覆盖面应符合该课程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命题应掌握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使考试成绩既能反映学生真实水平,又能拉开档次,符合正态分布的规律。命题时要标明每道题的分值。
  第四条 考试以闭卷为主。命题应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适当增加判断、选择、改错、重组、综合等侧重于理解、分析、应用类试题所占比重,尽可能做到题目小、题量大、难度适度。
  第五条 每门课程至少拟定三套试题(标注A、B、C……),同时做出答案及评分标准。如果同一专业同一年级若干教学班,命题套数应适当增加。各套试题应题型相同,题量相等,难易相当。各套试题必须题意明确、科学合理,A、B、C三套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20%。每门课程一般按120分钟的考试时间及相应题量命题。试题的难易度应以水平一般的考生经过努力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为宜。命题教师命题后,要认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无错漏。
  第六条 试题原则上由命题教师打印到命题专用纸上,个别没有打印条件的教师可手抄试题。为了避免打印及校对过程中出现错误,试题一般采用原稿制版胶印。要求教师统一使用“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命题专用纸”,用黑色墨水书写,要字体工整、字迹清晰、图表正确、文字规范、语言通顺、表达准确、留空适当。卷纸四周要留出1.5~2公分的空边,以便印制和装订。
  第七条 命题教师由分管教学的院(部)领导或教研室主任指定。试题应于考试前一个半月(函授班在寒暑假期间或寒暑假后一个月内进行面授的,应于放假前一个月)拟定,经院(部)或教研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装“继续教育试题密封袋”密封。标明学习形式(指夜大、函授、脱产)、专业、年级、层次、班站、课程名称等,按规定时间(由教师本人或交由教学秘书)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秘书应督请有关教师按时命制及送交试题。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上述要求对试题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试题,退回有关教师重新命制或誊写。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从若干套试题中随机选一套用于考试,其他试题留作补考或备用。
  二、试题的印制、保管、传递
  第十条 试题的印制、保管、传递是学生考试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准时、保密、保质、保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试题的登记、保存、送印,并负责对试题印制、传递、保管过程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试题一般在指定的厂、点印刷,由继续教育学院与承印厂、点签订保密协议。试题的制版、印刷、登记、密封、保管等由专人负责。试题印出后,要立即将原稿、各类印题用版及废卷收回,交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或销毁。印好的试题要及时清点复核,分类登记(注明专业、科目、年级、班站、份数等),密封存放,妥善保管。鉴于对试题印刷工作的特殊要求,试题印刷过程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并能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人员负责。
  试题应于考试前十天备齐。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于考试前通知有关院(部)教学秘书领取试题及答卷纸。试题在带至各考点前,由教学秘书统一保管。有校外班、站的单位,试题可由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或院(部)指派的监考人员带至各班、站。携带试题者要负责考试前试题的保管,严格防止开封、损坏、丢失、泄密。
  第十四条 考前漏题、泄题属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一旦发现,要坚决追查,严肃处理。同时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证考试可信、有效。 #p#分页标题#e#
  三、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日程由各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各院(部)或教学点应将已确定的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要求,于考试前一个月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集中在有关院(部)或教学站进行。有些类型课程也可根据学科特点,采取课堂开卷考试的方式。开卷考试的试题不能使学生直接从书本上找到答案。
  各院部和教学站应于考试前认真落实各项考务工作,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必须符合考试要求。考生要按单人、单桌(或隔位)、单行排列。考场内要留有便于监考人员巡视的通道。考生桌面要标有学号,学号应按顺序横向或纵向排列。考场门外要标明专业、年级及该考场学生的起止学号。考场要光线充足,并保持整洁、安静。
  第十八条 各院部和教学站应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够坚持原则的同志负责监考工作。每学期首场考试前,要组织监考人员学习“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和“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规则”,并提出具体要求。同一次考试期间的监考人员应相对稳定。50人以下的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不少于两名;50人以上的考场,每增加30名考生应增加一名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考试中的不正之风。对考试作弊、违纪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要根据监考人员认定的作弊或违纪事实,按照“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作弊处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于开考前15分钟入场,开考前5分钟将试题拆封发给考生。考试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入“考场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要组织人员对考试进行检查。了解考试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学期考试结束后,要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
  四、阅卷
  第二十二条 试卷由有关教研室指定教师评阅。各班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试卷交阅卷教师。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要认真组织评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评卷质量进行抽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能为追求高分比例或及格率随意降低或改动评分标准,更不能评“人情分”、“照顾分”。
  第二十五条 评卷教师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评卷任务。登记成绩,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因原评定成绩有误而确需改动时,须在改动处加盖教师本人印章或签字。成绩表由阅卷教师签字后,及时交给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登录,折算学生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师的成绩登记表记录及考场记录对“学生成绩管理软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各院部负责打印出“成绩通知单”,并发给学生。考试成绩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不得通知学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考试成绩可上网查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的评定有疑问,可向院(部)提出,由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批准。学生不得直接或间接找评卷教师要求更改分数。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原评定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雷同试卷,应判零分,并将试卷交继续教育学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应将评阅后的试卷按专业、年级、学期、课程分类整理、集中存放,以便于复查。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要对试卷进行复查或抽查。试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
  五、补考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一般安排两次补考,第一次补考函授可以安排在下一学期面授时进行,也可以随下一级的同一门课程跟考;夜大和脱产班可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也可以随下一级同一课程考试跟考。各学期经补考后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不到四门者,可于毕业前补考一次。最后一学期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与正常考试要求相同。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一条 各院(部)应于补考前一个月给学生下发补考通知。函授教育的各站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补考通知单”用挂号函寄发给有关学生。
  第三十二条 毕业前补考一般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学生应到指定地点参加补考。
  第三十三条 补考试题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有关院(部)指派专人带往补考地点,补考结束后将试卷带回,交有关教研室评阅。补考试卷与正常考试试卷的评判标准要一致,不得放宽标准。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 毕业前补考成绩不及格或因故缓考者,可于结业后两年内再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后全部课程及格,准予毕业,其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课程补考及格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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