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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职毕业生退役和下基层期满接受本科教育招生简章-成人高

来自:湖北大学成教网   2011-03-26    浏览104次

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
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专科升本科教育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的文件精神和北京教育考试院《2009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文件要求,特制定2009年北京市关于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专科升本科教育招生简章。
  一、招生目录及章程
  
1.各招生院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2010年1月5日前报北京教育考试院专升本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人数和招生章程(包括上课地点、收费标准、招生人数、学制、学习形式等)。
  2.各招生院校招生人数在不超过本校2009年在京成人本科招生规模20%的范围内,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
  3.新生于2010年春季入学,学习方式为业余,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二年半,学费自理。
  4. 须进行专业加试或面试的专业,招生院校应在专业目录中注明:加试或面试的时间地点安排和科目,结果由招生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5.2010年1月5日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公布各院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章程。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3.考生必须是经高考入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和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
  4.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服义务兵役,目前已退役人员。
  5.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0年1月8日至1月12日
  2.报名地点:各招生院校(具体报名地点见各校招生章程)
  3.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以及相关证件: 
  (1)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持“退役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持省级组织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证书”; 
  (3)“三支一扶”人员持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证书”; 
  (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持省级团委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证书”;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证书”。 
  上述证件、证书须交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本人。 
  4.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采集考生基本信息。
  5、招生院校将考生信息采集后,打印复核单,考生在复核单上确认签字后,确认后的信息,招生院校提交考试院成招办,报名信息一经提交之后不可更改。
  6.本次免试生报名不收取报名费。 #p#分页标题#e#
  7、报名确认手续必须由考生本人办理。
  四、录取
  
1.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招生高校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学校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确定拟录取名单。
  3.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招生高校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由考试院成招办调剂录取。
  4.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录取考生名单将在所报学校和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10年1月13至1月17日,公示期满,合格考生将免试入学。
  5.招生院校于2010年1月20日到北京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后,招生学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6.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不予新生电子注册、取消入学资格,并报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五、监督机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18 号),严肃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对被发现和群众揭发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手段取得免试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以供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查询。
  3.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监督电话及邮箱:
  监督电话:82837240;    
  监督邮箱:czbjd@bjeea.cn
  本招生简章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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