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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成人高考

来自:湖北大学成教网   2011-03-29    浏览93次

  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招生章程
  1.各招生学校要制定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天津市的有关规定。
  2.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层次,办学类型及特色,招生组织机构,报考条件,分专业招生人数,专业考试具体要求(如时间、科目、范围、专业录取要求等),录取规则,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情况以及咨询、联系方式等。
  3.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的招生章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4.招生学校应于2008年12月20 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以纸介质、电子版(电子版通过ftp传送)两种形式报送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汇总,通过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at)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考试
  5.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①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②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③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被本市普通高校或高职学院录取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被普通高校或高职学院录取、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往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被外省市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天津籍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 普通高等学校及高职学院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② 因舞弊被取消报名资格或入学资格者;
  ③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专业考试报名及考试
  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
  (1)专业考试报名:专业考试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专业课报名从2009年1月上旬陆续开始。
  本市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在学籍所在校开具专业考试报考资格证明信;往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到有关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由报名点开具专业考试报考资格证明信;被外地高校录取的天津籍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须凭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报考资格证明信(注明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和参加高考时考生本人的考生号),就近到有关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手续,由报名点开具专业考试证明信。 
  各接收考生报名的单位须按规定赋予考生考生号。
  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带有考生号的报考资格证明信及招生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直接到拟报考的学校履行专业考试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参加一所或两所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考生参加不同招生学校专业考试时须使用同一报考资格证明信,确保本人考生号的唯一。
  (2)专业考试:各招生学校要制定严谨、科学的专业考试方案(如命题、制卷、考场编排、考试实施、评卷、分数合成及登统、成绩公布等),要做好专业考试的命题、试卷保密保管工作,确保专业考试的公平和质量。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必须在2009年2月27日前进行完毕。
  专业考试内容由招生学校根据培养要求确定,专业考试科目为1科,满分为200分。各招生学校须在2月27日前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并将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以纸介质、电子版(电子版通过ftp传送)两种形式报市高招办。
  7.文化考试报名及考试
  (1)文化考试报名:文化考试报名工作由区招生办负责组织,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方式。现场报名点由区招办设置。 #p#分页标题#e#
  符合条件的考生于2009年2月27日至3月1日登陆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文化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报名网页提示,录入考生号、个人报名信息及志愿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考生在文化考试网上报名时填报学校志愿。根据本人专业考试情况考生最多可以填报两所学校志愿,分为A学校志愿和B学校志愿,A、B两所学校志愿为平行志愿,录取时机会均等。当考生同时符合A、B两所志愿学校录取条件时,按考生所填报的A学校志愿进行录取。
  已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3月2日至4日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到其学籍所在学校进行现场报名信息确认;本市高职高专往届毕业生和被外地学校录取的天津籍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到领取专升本招生报名资格证明信的区县招办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核对个人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无误后签字负责。交验相关资格证件和复印件,缴纳报名考试费,现场进行电子摄像等。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区招办负责汇总本区报名点的考生报名信息,并对报名考生资格进行复审。
  (2)文化考试:文化考试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考生持身份证、考生证、考试用条形码到指定地点参加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科目:文科类考试科目为语文基础、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理科类考试科目为高等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文化考试均为笔试,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各科满分为150分,总分450分。
  文化考试要求:各科考试均为主观卷、客观卷分卷考试,主观卷在试题卷上作答,客观卷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未在规定位置作答的,一律无效。各科考试具体要求见《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统一考试XX科目湖北湖北成人高考网网纲》(2005年8月版)。
  文化考试时间:2009年4月11日上午9:00—11:00语文基础或高等数学;下午2:00—4:00外语;4月12日上午9:00—11:00计算机应用基础。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不能参加文化考试的,一律不退还报名考务费。
  文化考试评卷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行分科定点、集中评卷。评卷工作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由市高招办统一向考生公布。
  8.为适应外语类学校(专业)对考生的选拔和培养要求,报考外语类学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测试成绩以满分20分记入录取总分。参加测试的考生须在文化考试报名时办理英语听说测试报考手续,领取资料并交纳费用。测试时间为4月18日,考生凭考生证、测试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测试,测试成绩由市高招办在公布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时一并通知考生和招生学校。
  三、录取
  9.高职升本科招生录取机制为招生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将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市高招办为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相关服务,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检查招生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招生章程的情况。
  高职升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于5月上旬结束。各招生学校须将录取原则、各专业录取结果上网公示,接受监督。
  四、推荐免试工作
  10.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由市教委组织的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技能竞赛,且获得一等奖的,可免试推荐到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符合免试推荐的学生,要履行报名手续,填写《2009年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收免试保送生资格审批表》,由录取学校审查,市教委高职高专处进行资格审核。其相关材料由各报名点交至区招办汇总后,报市高招办。 #p#分页标题#e#
  五、其他
  11.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经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学习年限、学习方式和学籍管理、学费标准等,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参加高职升本科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高职升本科报名、考试,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考试信息、志愿信息等有误的,应主动进行检查、及时反馈,因本人原因使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招生考试费用;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考生要认真填报A、B两所学校志愿,当同时符合A、B两所志愿学校录取要求时,将按A志愿学校录取。
  (7)自觉接受录取学校对新生的复查。
  14.高职升本科各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各招生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制定严谨、科学的专业考试方案,做好专业考试的命题、试卷保密保管工作;
  (4)严格执行市高招办有关工作信息标准,按照规定的信息标准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5)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及时将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向考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工作、负责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6)招生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本校,考生报名期间,各招生院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不得作无原则的招生许诺;
  (7)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专业考试、实施录取、公布录取情况、组织新生报到;
  (8)招生学校按照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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