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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来源:湖北大学成教 发布时间:2020-06-16 查看:468次
以下是2020年湖北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简章,报考湖北大学成人高考的考生们可以了解了解。
学校概况
湖北大学地处国家中部地区中心城市、湖北省省会——武汉市。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湖北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 学科专业涵盖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12个学科门类。其中,化学、材料科学2个学科进入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跻身世界高水平学科行列。材料科学与化学、中国语言文学与哲学文化、生物学入选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在全国第四轮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学校有15个学科在湖北省属高校中排名第一,8个学科在湖北地区高校中排名前三。现设有18个学科性学院,本科专业80个。有9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7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1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拥有16个“十二五”湖北省重点一级学科,2个“十三五”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39个“楚天学者计划”设岗学科。学校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是莘莘学子求学圆梦的理想园地。
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创办于1959年,是全国较早举办函授、业余教育的普通高校之一。经过60多年的努力,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已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和多专业、多渠道的办学体系,招生范围覆盖湖北、广东等省(区),为国家培养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十万余人。
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面向社会、服务经济建设,以提高全民素质、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为宗旨,在办学过程中,狠抓规范管理,以管理促质量,以质量求发展,教育教学质量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学校多次获得“全国普通高校成人高教先进单位”、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先进集体”、 “全国成人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高师函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考生须知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2、报考高中起点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二、报名、考试时间:
1、报名安排
(一)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为8月底9月初。考生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报名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获得网报系统分配的“网报号”。 报名时间过后不补报名。
(二)现场报名确认时间一般为9月上旬。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持有关证件于指定时间到预约的现场报名点进行确认报名信息、资格审查、照相、缴纳报名费用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只参加了网上报名而未到现场报名点办理上述手续的考生本次报名无效;对没有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各现场报名点不予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由我校各成人教育函授站组织报考的考生,请务必填写统一准确的通讯地址,以免误录与漏录。
报名地点:市(州、林区)级招生考试机构及其指定的报名点(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查询《湖北招生考试》杂志或网上报名系统)。武汉市考生可直接在本人所在地的区招考办或指定的区招考办报名。
2、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一般于10月中旬进行,统考科目每科满分均为150分;高起专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三、录取、报到和注册:
1、在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划定各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我校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名单报省成招办审查批准,由我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2、新生必须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由相关教学站在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集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或经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认定不具备成人高考相应报考资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教学时间:
1、利用网络学习平台以面授与线上学习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组织教学。面授与考试一般安排在双休日进行,具体授课安排根据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予以实施;线上学习时间灵活机动,学生可自行规划。
2、校外各成人教育教学站的教学工作由各教学站根据我校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执行。
五、毕业生待遇:
1、学生学完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我校颁发湖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学历。
2、本科毕业符合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于毕业后一年内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和考核合格,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考试科目
拟招生专业
一、高中起点专科
二、专科起点本科
三、高中起点本科
注:此次公布的招生专业为湖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0年拟招生专业,最后确定的招生专业以教育部审核通过的
层 次 | 报考类别 | 考 试 科 目 | 报考类别 | 考 试 科 目 |
高中起点专科 | 文史类 | 语文、数学(文)、外语(高) | 理工类 | 语文、数学(理)、外语(高) |
专科起点本科 | 文史类 | 外语(本)、政治、大学语文 | 经管类 | 外语(本)、政治、高等数学(二) |
理工类 | 外语(本)、政治、高等数学(一) | 教育学类 | 外语(本)、政治、教育理论 | |
法学类 | 外语(本)、政治、民法 | 艺术类 | 外语(本)、政治、艺术概论 | |
高中起点本科 | 文科类(含外语类) | 语文、数学(文)、外语、史地(历史、地理合卷),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 理科类 |
语文、数学(理)、外语、 理化(物理、化学合卷) |
拟招生专业
一、高中起点专科
专业名称 | 招生科类 | 学习形式 | 学制 | 招生范围 |
社会招生 |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会计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市场营销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电子商务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物流管理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酒店管理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传播与策划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文史类、理工类 | 业余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二、专科起点本科
专业名称 | 招生科类 | 学习形式 | 学制 | 招生范围 |
经济学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金融学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法学 | 法学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教育学 | 教育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汉语言文学 | 文史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传播学 | 文史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心理学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电子信息工程 | 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物联网工程 | 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环境工程 | 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药学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工程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工商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市场营销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会计学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人力资源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行政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旅游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视觉传达设计 | 艺术类 | 业余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环境设计 | 艺术类 | 业余 | 二年半 | 社会招生 |
三、高中起点本科
专业名称 | 招生科类 | 学习形式 | 学制 | 招生范围 |
法学 | 法学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教育学 | 教育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理工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工程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工商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会计学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人力资源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行政管理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药学 | 经管类 | 业余、函授 | 五年 | 社会招生 |
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结果为准.
联系方式
湖北大学成人高考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27-86646545
备注:报考法学类考生请注意相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五项: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以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详见附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0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2018年4月28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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